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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批制
1、審批范圍。審批制適用于政府投資項目。
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預算內資金、國債專項資金、省級預算內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資金投資建設的地方項目。
政府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投資資金(含國債資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等主權外債資金;納入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政府性資金。政府投資按照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宏觀調控需要,分別采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轉貸、貼息等投資方式。只要使用了上述所列的政府性資金的建設項目,都要采取審批制。
2、投資內容。政府投資主要用于社會公益事業、公共基礎設施和國家機關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
3、投資方式。政府投資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注入、投資補助、貼息等投資方式。
4、審批權限。省發改部門是負責全省政府投資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市、州、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是負責本行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投資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政府投資項目根據建設性質、資金來源和投資規模,分別由國家、省級和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委托有咨詢評估機構進行咨詢評估或評審;重大項目應當進行專家評議。咨詢評估沒有通過的不予審批。
政府投資300萬元及以上的建設項目,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并組織竣工驗收(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不得超過審定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總投資的10%。確需超過的,應當按程序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政府投資3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按職責權限和隸屬關系由省直有關部門或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并組織竣工驗收。
5、審批制的環節。項目審批制的五個方面,即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資金申請報告和竣工驗收。
(二)核準制
1、核準制的適用范圍和管理權限
企業投資國務院《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中所列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的,均應當向當地投資主管請求核準。核準制的適用范圍是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2、核準制的環節
進行核準的項目,應當向核準機關提交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當由具備相應工程資質的機構編制。
項目核準制需要的材料,即項目申請報告(一式6份)、立項申請、企業營業執照、國土預審意見、選址意見書、環評等。
· 項目申請報告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申報單位情況
2.擬建項目情況
3.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
4.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6.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 項目申請報告與可研的區別:項目申請報告的編制深度基本要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深度。但與可研相比,項目申請報告更加注重社會效益、資源的總體平衡和對環境的影響等,而不再更多地研究項目的投資效益。
· 立項申請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建設單位
2.項目名稱
3.建設地點
4.占地面積
5.建筑面積
6.建設規模(層數)
7.投資規模
8.建設期限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只有這些附件價文件齊備,才能向上報送。
(三)備案制
凡屬于《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均實行備案制。總投資在1億元以上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備案;總投資在1億元以下的項目,由市(州)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項目備案制需遞交的材料
1.立項申請:
建設單位、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占地面積、建筑面積、建設規模(層數)、投資規模、建設期限
2.企業營業執照
3.國土預審意見
4.選址意見書
5.《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
(四)三者的區別
備案制、核準制與審批制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適用的范圍不同。審批制只適用于政府投資項目;核準制則適用于企業不使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備案制適用于企業投資的中小項目。第二,審核的內容不同。過去的審批制是對投資項目的全方位審批,而核準制只是政府從社會和經濟公共管理的角度審核,不負責考慮企業投資項目的市場前景、資金來源、經濟效益等因素。第三,程序環節不同。過去的審批制一般要經過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初步設計等多個環節,而核準制、備案制只有項目申請核準或備案一個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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